宜宾建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县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排查项目比选公告
- 2023-08-17
项目名称: 筠连县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排查项目比选公告
招标公司: 宜宾建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排查项目、土地排查整治项目
项目地区:四川 宜宾
筠连县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排查项目筠连县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排查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筠连县人民政府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中共筠连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第64号、十七届[2023]106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筠连县人民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 ( 若有 ) 为 十七届〔2023〕106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宜宾建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宜宾市筠连县乡镇、村
2.3 项目规模: 筠连县土地排查整治项目包含15个子项目,项目在筠连县筠连镇、沐爱镇、巡司镇等7个乡镇中实施,涉及35个行政村,今年计划完成巡司镇7个村、筠连镇5个村、沐爱镇4个村、联合乡2个村共7个排查整改项目的建设
2.4 计划工期: 120天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9月
2.5 项目总投资: 250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省级资金
2.7 代理 项目估算金额: 250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 1 申请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2 个 ( 0-10 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 类 似分类 项目业绩。
3. 2 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2 个 ( 0-10 ) 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 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50 %(0 - 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提供带二维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一致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截图)和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提供有效可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备案表二维码无法进行扫描查询的视为无效文件);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4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3、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注:(1)以上所有人员需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省外企业需提供总公司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2)申请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需提供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①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和比选结果公示截图,②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截图,③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 ;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3)以上资料有一项不满足,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注:1、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满足比选文件要求;2、申请人需提供《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登记证截图,招标代理诚信分值不低于90分。 。
3. 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 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无。 。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的, 并同意 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 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 [2002]1980号)规定的 收费标准 下浮 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8月18日09时00分 至 2023年08月23日17时0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 下载比选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2 申请人自 2023年08月18日09时00分 至 2023年08月23日17时0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 上传比选申请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3 不收取 比选服务费。
5. 随机 抽取 中选人
5. 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 比选人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 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 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 按规定随机 抽取 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宜宾建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刘先生
电 话: 18783119323
传 真:
2023年08月18日 (上网时间)
注:( 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 2 ) 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 36个月。
( 3 )第 3. 1 款 、 第 3. 2款 对申请人和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 为 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 第 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 4 )要求 “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电子签章 )。
( 5 )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 批准 部门 同意 后 ( 若有 ) , 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