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5-05-25

项目名称: 关于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项目地区:四川

免费查看原文

附件2025登记检测机构名单 .xlsx

附件2025公示登记鉴定机构名单.xlsx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川建行规〔2025〕4号 )已发布,自 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 现就 贯彻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进一步加强 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 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 明确监管职责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 立即停止机构在州内开展检测活动,全州通报并清除出甘孜州检测市场, 将其纳入甘孜州建设工程检测黑名单,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有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 检测机构(含省外入川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 在甘孜州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等专项检测业务时,须提供法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资料; 项目 负责人应为相应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建筑工程大专 及以上 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本检测单位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相关项目检测设备检定证书等;检测技术人员应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到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登记,对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信用分未达 B级 的 检测 机构将不予登记。

检测机构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之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检测方案内容应包括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部位及检测数量、仪器设备、抽测时间等。开展现场检测业务应将 经批准的 检测方案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测 时 严格遵守现场检测方案 , 留存检测全过程影像资料 , 检测数据结果报送应满足相关要求。

(二)检测机构(含省外入川)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 在甘孜州辖区内 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等专项资质类和其他需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业务,应当在甘孜州辖区内设立有固定场所的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通过参数申请并经评审 , 在已通过参数允许范围内进行相关检测活动。 分支机构应配置不少于 20 名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少于 4 人,本检测单位1年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 保证其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 严禁检测机构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所,以收样点方式跨市(州)承揽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对分场所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分支机构 应当接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向甘孜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检测单位的基本信息 ,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基本信息 应 包括在州内设立的固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座机电话、法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分支机构资质认定参数表)以及开展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清单 及检定证书 等。 项目 负责人应为相关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建筑工程大专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本检测单位1年以上养老保险证明。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安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在甘孜州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专项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同时具备地基基础 和 主体结构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的还应具备对应检测资质类别,当不具备设计符合技术和结构分析能力时,可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建筑设计单位所需房屋安全鉴定所需基础数据,可请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提供法人授权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 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的学历、职称、社会保险证明;鉴定所需设备检定证书等材料办理登记。其鉴定活动 应当执行四川省工程设计、检测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监管。

二、 强化 工作监管

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时建设单位须从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的检测机构(鉴定)名单(见附件)中选取检测(鉴定)机构,签订检测(鉴定)合同后,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 未在登记公示名单中的检测机构(鉴定)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 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未在公示专业范围内的特殊检测(专业)参数,在检测前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资质 相关信息资料,经工程 项目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展检测 。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带二维码防伪识别,且检测报告要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工程施工现场检测专业检测报告需附现场检测图像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现场图像资料等,经鉴定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编制、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发,签章齐全 , 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各地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能力承接鉴定任务,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不得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 的 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影像资料。鉴定报告应包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等,应当经检测鉴定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编制、审核并签字确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三、 延续登记管理

本次登记公示周期一年,有效时间截止202 6 年3月1日,到期后检测机构(鉴定)办理延续登记,须在202 6 年3月1日前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上一登记周期内的检测(鉴定)业绩证明材料到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审登记。

过去 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 与 本文不一致的自行废止,以本文为准。

附件: 202 5 年甘孜州住建领域检测机构登记名 单

202 5 年甘孜州住建领域鉴定 机构 登记名 单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 5 年 4 月 24 日

免费查看最新招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