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易制毒耗材”的公开市场调研公告
- 2026-03-25
项目名称: 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易制毒耗材”的公开市场调研公告
招标公司: 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项目地区:四川 成都
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 易制毒实验耗材采购 ”的公开市场调研公告
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针对日常实验分析开展相关易制毒实验耗材采购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采购项目的质效管理,依法实现采购目的,拟就本项目所涉的资金预算进行市场调研,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市场参考价。
提供参考价的供应商按照附件表格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 ;未换证的提供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于 2026 年 4 月 8 日 17 时(北京时间)前按下述递交方式完成递交,逾期未递交或未按要求递交的,我中心有权不予接收或视为无效响应。
具体递交方式为:
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上述所要求的响应资料加盖公章并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 19883098@qq.com 。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26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易制毒实验耗材 报价表
附件
一、 采购清单及具体参数
序号
名称
货物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硫酸
优级纯 500ml/ 瓶
申请人:刘宇嘉
瓶
48
2.
硫酸
优级纯 2500ml
申请人:刘宇嘉
瓶
16
3.
盐酸
优级纯 500ml/ 瓶
申请人:刘宇嘉
瓶
66
4.
丙酮
优级纯 500ml/ 瓶
申请人:刘宇嘉
瓶
20
5.
三氯甲烷
优级纯 500ml/ 瓶
申请人:罗娅敏
瓶
80
6.
丙酮
规格: 4L
要求:金标 , 农残级
申请人:李子起
瓶
12
7.
盐酸
优级纯 500ml/ 瓶
申请人:赵陈晨
瓶
50
8.
三氯甲烷
农残级, 2.5L/ 瓶,申请人:李子起
瓶
4
9.
硼氢化钾
规格: 优级纯 100g/ 瓶,需满足 HJ694-214 的测定需求
申请人: 赵陈晨
瓶
12
10.
四氯乙烯
GR 优级纯 500/mL 。试剂检验和空白测定符合 HJ638-2018 。
申请人:刘宇嘉
瓶
60
11.
重铬酸钾
优级纯 GR , 500g/ 瓶
瓶
5
12.
高锰酸钾
优级纯 GR , 500g/ 瓶
瓶
5
二、 商务条款
2.1 付款方式
甲方(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乙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真实有效、合法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 ;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真实有效、合法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 。
注:( 1 )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或迟延提供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材料,则甲方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2 )乙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当在变更后 1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变更通知到达甲方前,甲方按原账户信息进行价款支付的,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
2.2 交货
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桐街 69 号)。
2. 乙方须按订货的品种、数量配货,送货到指定地点。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及其附(辅)件、资料,并附发货清单和签收单,以便验货核对。
3.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全新的未开封产品,完全满足国家规范以及本次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全部产品均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4. 乙方提供的产品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须参照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 2020 〕 123 号)要求执行。
5.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保证货物在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前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等现象,并且能够正常使用。
6. 乙方货到现场,甲方不负责提供货物仓储地,由乙方负责货物保管工作,货到现场但在验收合格前造成的遗失、损坏等问题,由乙方承担。
7. 若在配货包装、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短缺、差错、丢失、损坏等情况,乙方应负责无条件调换、补缺。
2.3 履约验收
1. 本此购买所有货物交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如甲方确有原因无法如期组织验收的,应在货物验收期满前通知乙方并告知原因,双方另行协商验收时间。
2. 甲方按 比选 文件、乙方《比选申请文件》承诺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甲方、乙方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 比选 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3. 甲方可以视项目规模或复杂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以及特种货物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4. 货物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双方共同确认货物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否一致。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做出现场记录或在验收清单上注明具体验收情况,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此现场记录或验收清单可用作补充缺失货物、更换损坏货物的有效证据。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附(辅)件和资料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
5. 本项目如涉及货物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的,乙方在交货时应保证货物的知识产权完整无瑕疵,甲方验收合格后货物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甲方,如果甲方收货后发生知识产权争议,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转为甲方承担。
2.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2. 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且已经使用货物的,视为验收通过。
4. 根据比选文件、比选申请文件、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2.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有关要求,不进行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
2.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对未按照比选文件、比选申请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的部分进行整改。
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4.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2.6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拒收或拒付货款 0.5% 的违约金。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每日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利息计算规则为:应付而未付款总额×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 ×具体逾期支付天数。但若因财政年终决算关账或财政资金未下达等客观原因导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按对应货物金额的 5%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同时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继续处理:
①要求乙方限期重新完成货物交付;若未在前述整改期限内完成交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收取对应货物金额 20% 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
②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
4.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日,乙方向甲方偿付相应货物金额 0.5% 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达 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相应货物金额 20% 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5.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本合同所涉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款项及利息,同时乙方还应另按相应货物金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
6. 乙方未按照《比选申请文件》承诺和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出现一次违约,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出现 2 次及以上违约或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还应另按合同总金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 30% 的违约金;其中因违约方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损害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守约方保留直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均不影响对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追究。
8.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 30% 的违约金,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乙方及涉事人员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9.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停止分包、转包行为,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
10. 合同签订后,若发现乙方在本项目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选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行为,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
1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采购法律法规变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或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年度整体预算或项目预算被调整、采购需求必须调整等情况),导致本项目采购任务取消、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违反上述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中因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双方均有权选择终止本项目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注:( 1 )除另有约定,本合同所称“利息”以合同订立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标准,从甲方支付之日起计算。
(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触发多项违约责任条款的,甲方享有单方选择权,即甲方有权决定适用其中某一具体条款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并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所选择适用的责任条款内容全面履行相应义务。本条款所述的选择权行使不影响甲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亦不免除乙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 3 )乙方存在前述违约情形且甲方存在未支付给乙方款项的,甲方有权在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若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违约金及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7 争议解决方法
1.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经协商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在解释或者执行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应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 如合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2.8 其他条款
(一)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 / 日内向对方通报(若因通讯未恢复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向对方通报的,则需在通讯恢复后次日向对方通报)。
2. 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双方可就合同是否延期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 5 个工作日 / 日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 确定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并不能免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权利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销售的货物或其货物所涉任何一部分均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司法查封、扣押或其他任何可能妨碍服务正常履行的权利负担或法律障碍。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保证所销售的货物或其货物所涉任何一部分的权利无瑕疵,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四)保密要求
1. 乙方对接触的甲方的数据、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文件、甲方工作人员身份信息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 1 )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 2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 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或泄露给任何其他人。
2.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永久有效。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非因接受方失去其保密性质且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五)售后(质保)服务
1. 质保期内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质量保证期限为 6 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全新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比选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与出厂标准,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要求为准。
4. 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期 6 个月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须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
5. 乙方货到现场,甲方不负责提供货物仓储地,由乙方负责货物保管工作,货到现场但在验收合格前造成的遗失、损坏等问题,由乙方承担。
6. 乙方保证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其《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售后服务标准。
7. 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的商务服务,以及货物安装、调试、咨询、培训和售后等技术服务工作。乙方变更负责人信息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