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25-11-13
项目名称: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招标公司: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地区:四川 资阳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 资阳市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 细则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 意见的 公告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 现将 《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示 , 广泛 征求 社会各届 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届人士如对 征求意见稿 有修改意见 , 可 于 2025 年 1 2 月 8 日前 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反馈 意见 。
(一)信函邮寄至:资阳市雁江区狮子路 35 号(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 : ZYSgbznt@163.com ;
(三) 联系电话: 028 — 26631331 。
附件: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 年 1 1 月 7 日
附件
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2025 年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 〔 2020 〕 51 号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 〔 2023 〕 5 号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川农规 〔 2024 〕 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资阳市范围内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造提升和灾毁修复等)的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明纪律、清正廉洁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项 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评价。
初步验收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评价。
竣工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的监督抽查。
市、县应在项目完工后一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含设计图)及批复的变更调整方案(含变更设计图)等资料;
(四)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五)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年度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选择自行组织验收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第八条 自行组织验收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成立验收组开 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人员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设组长 1 名。
验收组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验收项目进行全覆盖验收。
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提出明确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相关程序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选派相关工作人员、高标准农田专家库专家作为验收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验收监督员履行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职的责任,防止第三方专业机构虚假验收。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照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据实填报验收记录表、验收手稿、群众满意度表等资料,做好验收工作摄影摄像,形成完整的验收工作台账资料。验收完成后应据实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委托方,委托方对验收结果确认后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验收人员与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等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及时组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数据、图件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验收主体应下达整改通知,被验收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报送整改资料。问题整改完成后,被验收单位应及时报验收主体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验收。
第三章 阶段性验收
第十三条 阶段性验收贯穿施工整个过程,应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逐个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地基、路基、基础砌体、预埋 件等隐蔽工程和提灌站、山坪塘等单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
第十四条 阶段性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已按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完成建设;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质量已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第十五条 阶段性验收时应组织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 实施方案、 施工图、 设计变更、施工合同;
* 工程量清单;
* 原材料、中间产品、培肥物资等出厂产品合格证明、质量自检证明;
* 设备采购凭证、规格型号、技术文件、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六)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每个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阶段性验收,同时应邀请项目乡镇、项目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加。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受益主体代表现场见证并签到。除隐蔽工程外,同类单项工程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开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开展阶段性验收应对照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设计,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还要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阶段性验收采用举牌验收的方式,应当在验收部位设置验收信息牌,明确工程名称、工程编号、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时间等信息,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公示牌上签字确认。验收过程中应由专人进行拍照(或录制视频),照片应能清晰体现验收人员、验收部位及验收信息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阶段性验收未通过的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阶段性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形成以下阶段性验收成果:
(一)阶段性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问题整改有关资料;
(二)单项工程量清单和阶段性验收意见。
第四章 初步验收
第二十条 初步验收内容包括建成面积、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投资完成、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文件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能正常使用、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四)有关资料已分类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 初步验收申请;
* 阶段性验收成果;
(三)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变更资料,施工、监理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管理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 个月不超过 6 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鼓励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验收组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查看项目建设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项目资料,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初步验收不合格、建设任务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和意见,不得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形成以下初步验收成果:
* 初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
* 初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发现问题及整改清单;
(三)初步验收报告和意见。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管理、管护利用、项目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件绘制;
(二)项目工程设备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目标,并通过 3 — 6 个月工程设施试用;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资质的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工程决算或审计(审核)决算报告;
(五)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六)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资料的分类立卷归档;
(七)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八)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初步验收成果;
(三)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变更资料,施工、监理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管理、使用、拨款、支付等资料;
(五)相应的工程决算或审计(审核)决算报告;
(六)工程移交,管护主体、责任、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七)项目区耕地地力提升落实情况报告 。
第三十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60 天内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审核初步验收报告、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管理资料等内业工作资料,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设计变更完成建设任务;
(二)审核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全覆盖实地查验项目所有工程措施、设施设备,包括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四)按一定比例对单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第三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签字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整改完成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意见。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形成以下竣工验收成果:
(一)竣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
(二)竣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以及发现问题清单;
(三)竣工验收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协助开展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和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图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规范的公示牌,载明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成面积和内容,以及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主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备案报告应载明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和建设任务、工程、投资、效益及问题整改等完成情况。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参与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资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