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1.0065%股权
- 2025-11-19
项目名称: 成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1.0065%股权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四川 成都
成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1.0065%股权
挂牌日期:2025-11-18 信息来源: 北交互联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名称 成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1.0065%股权
转让方名称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51.01
挂牌价格 1,781.5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11-1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拟更名为“成都鑫清源燃气有限公司”;标的企业更名相关的章程修正案已通过股东会审议,并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预核准。 2、意向受让方需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要求同时受让转让方所属分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11项实物资产。(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及开展尽职调查。 4、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石油”“昆仑”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需去除所有设备设施、办公场所、企业物品等上面的宝石花标识和显示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关的文字,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5、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8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的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相关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必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分别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认可并接受《成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4)本方同意在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当日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签署11项实物资产的资产交易合同,转让底价为人民币70.369194万元(含税);并在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款的当日向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指定账户支付11项实物资产的交易价款; (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石油”“昆仑”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需去除所有设备设施、办公场所、企业物品等上面的宝石花标识和显示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关的文字,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